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——2017年 第1號
日期:2017-10-16
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關
2017年 第1號
根據法律、法規及海關相關管理規定,出口貨物發貨人、受委托的報關企業(以下統稱“申報人”)向上海海關提前申報的,應當符合以下規定:
一、申報人應當在集裝箱貨物裝箱完畢、非集裝箱貨物備齊后,再向海關申報,并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、準確性、完整性和規范性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
二、海關接受申報后,貨物即為海關監管貨物,申報人應當在海關接受申報之日起3日內將貨物運至海關監管區域(場所),接受海關監管。
三、海關通知申報人簽收查驗通知單的,申報人應及時至海關簽收,并應當在簽收后3日內辦理查驗相關手續。
四、貨物放行前需申請辦理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手續的,以及貨物放行后需申請退關的,申報人應配合海關核實貨物相關情況。
五、因不可抗力造成無法在本公告規定時限內辦理手續的,申報人應主動向海關說明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,海關按有關規定處理。
六、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,海關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》等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。
本公告自2017年2月20日起實施。
特此公告。
上海海關
2017年1月23日